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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23号公告,照明电器类别3C强制性产品中增加了“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用电子镇流器”和“LED模块用直流或交流电子控制装置”两个产品。新增产品自2015年9月1日起,未经认证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