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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12号公告,质检总局、公安部、国家认监委决定对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自2014年9月1日起,委托人可以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认证产品的认证委托。

     自2015年9月1日起,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消防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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