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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安大略省 - 关于在安大略省销售的电器产品的新责任


根据安大略省条例第 438/07号,关于在安大略省销售的电器产品的新强制性责任已经生效。 
安大略省的产品安全条例第 438/07 号已于 2007 年 8 月颁布,目的为确保在安大略省销售及使用的电器产品及设备均符合安全,并借此建立一个系统,确保在安大略省拥有管辖权的机关电力安全局 (Electrical Safety Authority, ESA) 能获悉任何构成危险的电器产品。  
电力安全局以受委任行政机关的形式操作,就管理及执行  1998 年电力法及条例(包括第 438/07 号条例)的第 VIII 部份向小型商业及消费服务厅负责。 
第 438/07 号条例特别规定製造商、批发商、产品入口商、分销商、零售商、认证组织及现场评估员须: 
向电力安全局汇报影响或者很可能影响任何人士安全或导致财产受损的任何电器产品或装置的严重电器事故、意外或缺陷。 
在电器产品或装置的设计、建构或功能方面协助调查严重电器事故、意外或缺陷。 
就电器产品或装置的风险或缺陷或在出现严重电器事故时,负责通知公众人士、任何人士或人士团体。 
在电力安全局要求下,採取进一步的适当纠正措施。 
电力安全局界定的「严重电器事故或意外」,指有关电器事故或意外: 
(a) 导致任何人士死亡或严重受伤, 
(b) 有导致任何人士死亡或严重受伤的潜在可能,或 
(c) 导致或有潜在可能导致财产严重受损。 
注意:事故是否有潜在可能导致任何人士死亡、面临受伤危险或导致财产严重受损的判断须基于证据决定,及/或考虑到对产品表现及可预见用途的合理假设。 
涵盖的电器产品及装置例子包括:消费者电器产品、商用电器产品、电子医疗装置、工业电器产品以及佈线产品。 
如果在安大略省可供销售或已售出的产品在安大略省以外地区出现须作出汇报的事故,必须向电力安全局作出汇报。 
在制定这些指引的整个过程中,电力安全局已谘询一切受影响的利益相关团体,以确保产品安全条例所界定的安全责任均能够迅速达致,并且尽量减低对利益相关团体的影响。利益相关团体支持为实施产品安全条例而设立的指引。 
注册规定: 
除了第 438/07 号条例及该指引所划定的责任外,制造商(负责製造电器产品在加拿大安大略省销售者)由 2009 年 4 月 1 日起将必须向安大略省的电力安全局注册。制造商须于 2009 年 8 月 30 日前完成注册程序。这包括产品目前在安大略省销售的制造商,以及计划在安大略省制造及销售新电器产品的任何制造商。制造商须由法定代表进行注册。制造商未向电力安全局注册之前,产品将不会获准在安大略省销售。 
向电力安全局注册的注册资料将会以机密文件方式保管,并受到  1998 年电力法以及电力安全局的私隐政策所界定的保密条文所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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