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新的电池和蓄电池指令9月26日生效
欧盟新的电池和蓄电池指令2006/66/EC于2008年9月26日生效,适合范围包括电池组、便携电池、汽车电池和工业电池等。
新指令的主要内容:
1. 修改了对电池中汞和镉使用限制的规定; 2. 新电池的标签要求,对消费者的选购和回收提供帮助; 3. 修改了铅、汞和镉含量的标签要求; 4. 废弃便携电池的回收率目标; 5. 禁止对工业用和汽车用废弃电池进行掩埋和焚化; 6. 增加“生产商责任”的规定; 7. 电池必须可以从产品上取除(由于安全、性能、医疗或数据完整性原因必须永久连接电池的除外); 8. 从2009年9月26日起,便携和汽车电池应在标签上注明容量。欧盟委员会正在制定有关容量标签体系得规定; 9. 生产商(包括销售带电池和蓄电池的产品的生产商)需在每个成员国家进行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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