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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能效认证

2006年7月的电器能效法规(加利福尼亚州法规法典第20编第1601-1608项)于2006年5月24日由加利福尼亚州能源委员会表决通过,并由加利福尼亚州法律管理办公室于2006年6月23日批准。这些电器能效法规取代加利福尼亚州先前所有版本的电器能效法规。 电器能效法规包括由联邦政府管理的电器和非联邦政府管理的电器的标准。二十一个种类的电器包括在这些法规的范围内。这些法规中的标准适用于在加利福尼亚州销售或为加利福尼亚州提供销售的电器,那些为了在该州之外的地区最终零售而在加利福尼亚州批发销售的电器,以及那些设计并专卖用于娱乐性车辆或其它移动式设备的电器除外。

依据该法规的规定:

对音视频产品的能效要求已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具体产品如电视机的视频及DVD录放机的被动待机功耗均不得超过3瓦等。
对电源装置分两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对铭牌功率小于10瓦的电源装置,要求空载功耗不得超过0.5瓦;铭牌功率在10-250瓦的电源装置,空载功耗不得超过0.75瓦;铭牌功率越高,要求达到的功率因数也越高。
第二阶段从2008年7月1日起实施,对于所有的电源装置,要求空载功耗不得超过0.5瓦;对功率因数的要求也有所提高。对数字电视适配器,2007年1月1日起被动待机功耗不得超过1瓦,开机功耗不得超过8瓦。

有别于其他能效认证,加州能效是强制性的能效认证。我们竭诚为客户提供电源装置和音视频产品的加州能效认证,扫清客户通向美国市场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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